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提供之政令宣導資料,須力求簡要明瞭,並注意時間、空間之配合
。
區公所得將有關政令宣導資料,視實際需要彙編,印發各里宣導之。本府
民政處得支援並指導區公所於會前統一繪製宣導圖表、製作幻燈片或利用
電化設備,加強宣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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