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使用活動中心各項設備酌收水電費、清潔維護費,其標準由各管理委員
  會訂定,並送區公所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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