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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使用活動中心各項設備酌收水電費、清潔維護費,其標準由各管理委員 會訂定,並送區公所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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