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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寄養兒童、少年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傷病醫療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由兒童、少年之扶養義務人負擔,其無力負擔者,得申請本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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