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招待券按有價票券張數百分之三搭配。每月
  搭配量,以上月售票數為依據,由稽徵機關逐張驗印,或當月第三日核
  發,限於當月內使用,逾期作廢。但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得搭配百分
  之五招待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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