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招待券按有價票券張數百分之三搭配。每月 搭配量,以上月售票數為依據,由稽徵機關逐張驗印,或當月第三日核 發,限於當月內使用,逾期作廢。但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得搭配百分 之五招待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