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電影、戲劇、歌唱、舞蹈、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音樂
      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出售票卷
      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舉辦人。
  二、軍政機關、學校、團體、公私事業及其他組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
      、招待所、俱樂部等,如有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主辦娛樂時,其經
      營人或負責人。

  前條所稱技藝表演係指雜耍、溜冰、相聲及各項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
  演;所稱競技比賽是指各種球賽、游泳、武術、射擊、技擊、賽車、賽
  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係指機動遊藝、機動遊
  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拉OK、KTV、MT
  V、動力飛行器、水舞、氣墊船、賽車場、人工海浪、漂漂河、漆彈射
  擊場、電動彈珠臺、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電動搖搖車等及其他具有
  娛樂性質之設施。

  軍政機關、學校團體、公私事業及其他組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
  所、俱樂部等,經常舉辦娛樂,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在任何場
  所舉辦,均應依法負責代徵娛樂稅,並辦理營業登記,領用娛樂票券。
  其臨時舉辦娛樂者,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本市娛樂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五,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各種表
      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一。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二.五。
  七、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
      拉OK、 KTV、 MTV、電動彈珠臺、抓娃娃機,課徵百分之五。
  八、前款以外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一。

  娛樂稅代徵人依照本法第七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得併同營利事業登記,依照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辦理。

  稽徵機關對於娛樂稅代徵人代徵稅款情形,應隨時派員稽查。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發售娛樂票券時,代徵娛樂稅,並在娛樂場所顯明
  易見之處牌示票價。其隨票出售茶券、茶牌及飲料券等,應合併代徵娛
  樂稅。

  娛樂業因經營方式特殊或經營規模狹小者,得由稽徵機關核定以查定方
  式課徵。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由稽徵機關調查其實際營業狀況,查定其代徵稅額
  後,按月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限於次月十日前繳納之。

  臨時舉辦各種娛樂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在任何場所舉辦,其代
  徵人應於舉辦前持同主管機關核准演、映之證件,申報稽徵機關,並辦
  妥納稅保證手續,其自行印製之票券,應按順序編號,標明價格及含代
  徵娛樂稅字樣,每五日送稽徵機關驗印核發一次,並核算代徵稅額填發
  繳款書,交代徵人持向指定公庫繳納。演、映結束後五日內代徵人應將
  剩餘票券繳銷,違者視為全部發售,照數計徵娛樂稅,如係收取包場代
  價者,代徵人應將所收價額據實申報稽徵機關一次發單繳納。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免徵娛樂稅之舉辦人,應於舉
  辦前持同主管機關核准演、映之證件,向稽徵機關辦妥納稅保證手續,
  其發售之票券應按順序編號、標明票價及不含稅款字樣,於演映前申請
  驗印。演、映結束後十五日內,應取具領受機關之收據,造具收支對照
  表送經稽徵機關調查屬實核准免徵。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及前兩條規定之納稅保證,所提供之擔保,除現金外
  ,比照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申請免徵娛樂稅之舉辦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負責貼繳應徵之全部
  娛樂稅:
  一、合於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機關團體申請核准舉辦之娛樂
      ,其門票或代價收入非全部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作為救災或勞軍之娛樂,其必要開支超
      過全部票價收入百分之二十者。

  娛樂票券票價之訂定、調整,代徵人應於訂定、調整前申報稽徵機關備
  查。
  其未經申報擅自提出售,而以原低價報繳娛樂稅者,以匿報稅款論處。
  舞廳或舞場入場券之票價,由稽徵機關核定之。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招待券按有價票券張數百分之三搭配。每月
  搭配量,以上月售票數為依據,由稽徵機關逐張驗印,或當月第三日核
  發,限於當月內使用,逾期作廢。但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得搭配百分
  之五招待券。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娛樂票券之銷存,應設置專冊按日登記其各
  項票券原存、領用、銷售及現存數量,造具實銷票券張數及其起訖字軌
  號碼,並按月填具票券銷存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稽徵機關稽核。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次月份之娛樂票券,得於本月請領,但娛樂
  稅代徵人逾期未繳納稅款者,停發娛樂票券及追繳已領未用票券。

  (刪除)

  實施自動報繳設有固定座位之娛樂業,均應憑票對號入座,按座位分佈
  情形製成座位銷號表送由稽徵機關編號驗印後使用,於出售票券時,應
  按票券種類分別以不同符號在座位銷號表上逐一註明,並與票券銷存月
  報表同時繳交稽徵機關備核。
  代徵人應按字軌票號順序出售娛樂票券,並在票券上填明日期、場別、
  排次、座號交娛樂人持憑撕斷入場。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應使用稽徵機關統一印製之娛樂票券,發售娛
  樂人持憑入場。
  前項娛樂票券存根聯,應由代徵人保存一年。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以不為代徵論處:
  一、未依第八條規定合併代徵娛樂稅。
  二、允許無票入場。
  三、使用逾期或未經驗印之招待券。
  四、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娛樂稅代徵人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扣領之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
  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之。
  前項獎勵金之扣領必須於報繳稅款當時為之,不得累積若干期一次扣領
  。

  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加徵滯納金準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