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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得辦理設立人之變更登記。 設立人為二人時,不得同時辦理設立人退出。設立人為三人以上時,得辦 理變更,其變更人數,不得超過原設立人總數三分之一,且一年內以辦理 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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