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村里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村里幹事代理。鄰長於任內因故
  去職時,由村里長遴報鄉鎮縣轄市公所另行聘任。
  第一項代理人員、第二項另行聘任人員均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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