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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村里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村里幹事代理。鄰長於任內因故 去職時,由村里長遴報鄉鎮縣轄市公所另行聘任。 第一項代理人員、第二項另行聘任人員均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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