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公文收發,區分如左:
  一、總收發(包括外收發)。
  二、單位收發。
  三、基層收發。
  四、簽稿收發。
  前項公文收發,以本府為主體者,秘書處為總收發,各廳處局會為單位
  收發,各科室為基層收發;以廳處局會暨各縣市政府等機關為主體者,
  各該機關為總收發,其所屬之科室為基層收發,各機關綜合文稿之單位
  ,其辦理簽稿承轉登記者,為簽稿收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