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已依限並據實補正。 二、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 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增訂第二項,第二款增敘 引用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