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檔案,應集中管理,其區分如左:
  一、臨時檔案尚未結案,待繼續辦理者。
  二、中期檔案已經結案,列有保存年限,且具有案例價值者。
  三、永久檔案中期檔案經整理後,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
  本府各廳處局會辦理之府收發文稿之永久檔案,由秘書處設檔案中心集
  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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