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歸檔文件之點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文件不齊、手續不全、或登記不符者,應即退請補辦或補送。
  二、文件如有污損或字跡模糊不清者,應退請承辦單位補註。
  三、附件漏送或未經簽准而抽存者,應退請補送。
  四、歸檔文件未填註保存年限及檔號(分類號)者應退請補註。
  五、文件檢查無訛後,應分別於歸檔表及文件上蓋章。
  六、隨文附件暨簽條等,應加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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