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編列少輔會業務預算,並依據前年度少輔會
受理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與從事之業務內容及相關經費需求等,調
整編列數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估少輔會之資源及人力需求,並得依據前
年度少輔會受理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及從事之業務內容等,調整少
輔會與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間之人力、經費及其他資源配置
。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經費預算及資源人力配置之調整。
二、第一項定明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少輔會年度預算及考量相關因
    素調整編列數額,市府每年編列預算與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款等兒童及
    少年福利經費來源時,少輔會應向市府提出需求。
三、第二項規定少輔會與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間資源分配調
    整之考量因素,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評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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