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骸)應安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其骨灰(骸)存放單位架(櫃
)應統一編號,編排順序以進門第一排第一層之上角為第一號,按排按層
依序排列(骨灰(骸)存放單位架(櫃)格式如附件七,編號排序可依狀
況上下或左右編排)。骨灰(骸)存放單位架(櫃)有二個以上者,應以
序數分別之。
於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設置軍人葬厝專區,不受前項骨灰(骸
)存放單位架(櫃)格式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六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用語,酌作
文字修正。
二、於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設置軍人葬厝專區,其骨灰(骸)
存放單位之架(櫃)格式須依照所在地殯葬管理機關之規定設置,爰
增列第二項不受第一項格式之限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