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為維護整體景觀風貌,申請案件應依環境特性,研擬景觀計畫。
申請案件應擇取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二側二公里或至最近稜線其中範
圍較小者,做視覺景觀分析。
〔立法理由〕
一、考量人為設施與周邊景觀之協調性,以配合整體景觀風貌及維持視野
    景觀品質,爰第一項明定申請案件應研擬景觀計畫。
二、另考量高速鐵路、高速公路之行車視角,規範該等路段二側二公里範
    圍內或最近稜線之範圍內應辦理視覺景觀分析,以維護行車安全及視
    覺走廊景觀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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