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認定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
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
。
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間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
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經本
部審查通過,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前項申請展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二。
申請認定及展延之審查,應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審議小組出席委員審查
結果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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