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 體育仲裁庭得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說明。
一、參酌仲裁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 」,爰於第一項明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場陳述,無須親臨體育仲裁 庭說明。 二、因紛爭事件可能會涉及其他專業事項而須由鑑定人到場說明,或須由 相關證人到場陳述以釐清案情,爰於第二項規範體育仲裁庭得通知證 人或鑑定人到場說明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