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監獄得因業務需要,由相關單位簽報監獄長官核定後,暫時遴選具有特殊
專長之受刑人擔任視同作業,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
    項第十點規定,規範暫時視同作業受刑人之遴選方式,以供實務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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