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
守事項之內容,宜具體、明確、可行。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違背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六條所定應遵守
    事項者,得逕行拘提;其係停止羈押者,並得命再執行羈押,本法第
    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均為第三十六條所準用。
    此外,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法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
    命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應遵
    守事項者,本法第四十一條更設有刑罰規定,法律效果嚴重。基此,
    爰增訂本條,俾提醒法院、法官或檢察官裁定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內
    容時,宜注意該內容之具體性、明確性、可行性,以收保護犯罪被害
    人及其家屬之效。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