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所稱公路監理人員,指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 技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 、裁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業務之人員。
一、明定公路監理人員範圍。 二、按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交通 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第二條等規定,公路監理包含監督 、管理、執行、路邊稽查、裁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茲明定 之,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