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款所稱公路監理人員,指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
  技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
  、裁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業務之人員。
〔立法理由〕
  一、明定公路監理人員範圍。
  二、按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交通
      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第二條等規定,公路監理包含監督
      、管理、執行、路邊稽查、裁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茲明定
      之,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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