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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施工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依規定架設之 。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款線路定義之修正及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之刪除 ,爰將「電業線路」修正為「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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