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資格訓練,其課程內容、師資條件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 前項資格訓練,由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由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機構、 團體辦理。 資格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主辦單位發給結業證明書。
為掌握資格訓練之品質及考量授權合法性,爰增列訓練之師資條件及時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