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資格訓練,其課程內容、師資條件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
前項資格訓練,由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由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機構、
團體辦理。
資格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主辦單位發給結業證明書。
〔立法理由〕
為掌握資格訓練之品質及考量授權合法性,爰增列訓練之師資條件及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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