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查驗之查核、抽樣,於產品存置處所實施。產品由整櫃貨櫃裝運者,應於
集中查驗區或經食品藥物署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其單一貨櫃抽樣耗時長
久或有其他困難者,並得要求拆櫃進倉為之。
前項查驗,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且不得指定抽樣之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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