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
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
投資於________。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將依市場利率情況,將______投資於固定收益之標的,
主要為______,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得依約定達成保本比率之淨
值。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並應遵守金管會「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
券之種類及範圍」之規範。
(二)本基金除投資於固定收益之部分外,將投資於______。
二、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
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
構處理,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
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
等級以上者。
三、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
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
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
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
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經理公司為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____等證券相關商品之
交易,並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
七、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除金管會另有規
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投資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二)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十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四)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
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
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
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
證券;
(六)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
益憑證外,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七)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得超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九)本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以定期存款存放於符合下列任一信
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其存放之最高比例不予限制: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
aa2級(含)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
)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
BBB級(含)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
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
(十)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八、前項第(八)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及第(九)款之信用評等標準,如因
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九、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
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
該項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
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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