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程序應全程錄音、錄影。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
一次審判期日前,或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行宣誓;為確
保宣誓程序已合法進行,供作事後有爭執時之調查依據,除製作宣誓程序
筆錄外,並應以全程錄音、錄影之方式留存紀錄;復考量目前科技發展程
度,錄音、錄影設備及影音檔案保存技術均已成熟,宣誓程序全程錄音、
錄影需費成本應屬合理,故於本條明定宣誓程序應全程錄音、錄影。至於
錄音、錄影檔案之保存及利用,應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至第九十條
之四規定為之,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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