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提解,被提解人之交通費,應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 汽車中等等位之票價計算;提解人員之交通費,不另徵收。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之提解,提解人員不得報支交通費,乃規 定提解人員之交通費免予徵收。惟被提解人之交通費仍有徵收必要, 其數額應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之票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