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提解,被提解人之交通費,應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
汽車中等等位之票價計算;提解人員之交通費,不另徵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之提解,提解人員不得報支交通費,乃規
    定提解人員之交通費免予徵收。惟被提解人之交通費仍有徵收必要,
    其數額應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之票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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