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55
人,瀏覽人次:
89155855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審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不法行為之報告義務)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 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 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1)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