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委託期滿不再續約或終止、解除契約時,受託人應將受託財產與委託經營
期間增加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返還及點交委託機關,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但委託機關於許可增、改建或添購時,同意受託人取回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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