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期滿不再續約或終止、解除契約時,受託人應將受託財產與委託經營 期間增加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返還及點交委託機關,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但委託機關於許可增、改建或添購時,同意受託人取回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