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管線埋設人取得挖掘道路許可書後,應於開工前通知有關之里辦公處,並
公告於施工路段,另由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向建設局申報開工及施工情
形。
管線埋設人應依挖掘道路許可書註明之許可期限、位置及面積施工。因故
未於許可期限內施工或完工,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建設局申請展期或註銷施工許可,並以一次為限。
未於前項許可期限內申請者,挖掘道路許可書自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其
已繳交修復費按實際施作面積計算或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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