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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轉賣或移用使用牌照之處罰,以轉賣或移用雙方當事 人為處罰對象,其應處罰金額之計算,以查獲時各該交通工具全年應納稅 額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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