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市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 適用行為時之市法規外,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市法規有變更 者,適用新市法規。但舊市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市法規未廢除或禁止 所申請之事項時,適用舊市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