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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里民大會開佰時間以二小時為限,但有特殊事故,得由主席徵求出席里民 過半數之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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