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互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每日給付住院醫療費
      用新臺幣五百元。但每年給付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殘廢、身心障礙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新臺幣或重度身心障礙者
      ,給付二萬元;半殘廢或中度身心障礙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部分殘廢或輕度身心障礙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父母、配偶死
      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五千
      元。
  四、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服務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五百元
      ,超過三年者,每增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
      ,不予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台灣及金馬地區設
  有戶籍者為限。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在學
  、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或
  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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