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義勇人員之福利,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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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義勇人員係指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義
勇消防人員及民防人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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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組成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互助會)辦理;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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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人員福利互助,以本縣警察局、消防局為參加互助機關,並辦理有
關互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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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人員於參加編組期間,均為互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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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外,為互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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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如未成年;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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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無前條規定受益人時;其喪葬互助金之具領順序如下: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支出互助人喪葬費用之人。
三、互助人所參加之互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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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人員應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卡送互助會,一次
辦妥參加互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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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組、退隊或死亡人員參加或退出互助,以事實發生之日起生效。
但當期之互助費應全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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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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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互助機關每月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
報表,連同資料卡、申請書,於次月五日前送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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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費之籌措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半年補助互助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互助人負擔部份:互助人每人每半年繳納互助費新臺幣一百元。
前項政府補助部份,由參加互助機關編列預算撥交互助會。互助人負擔
部份,由參加互助機關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日前解繳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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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互助機關每月應造具互助費計算表及互助費收支明細表,於次月五
日前送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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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費由互助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僅供福利互助之用;其設置
、保管及運用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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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身心障礙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退隊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殘廢,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所稱身
心障礙,比照身心障礙手冊所列等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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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每日給付住院醫療費
用新臺幣五百元。但每年給付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殘廢、身心障礙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新臺幣或重度身心障礙者
,給付二萬元;半殘廢或中度身心障礙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部分殘廢或輕度身心障礙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父母、配偶死
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五千
元。
四、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服務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五百元
,超過三年者,每增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
,不予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台灣及金馬地區設
有戶籍者為限。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在學
、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或
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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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因執行任務受傷者,應給付全額醫療費;因而致殘廢或死亡者,
並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給付四倍之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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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或具領人填寫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送由
參加機關互助機關初審,轉報互助會複審後撥款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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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住院,以中央健康保險局指定之醫療機構為限。車禍、急診開
刀、腦溢血等重大傷病,得就近送由私立醫療院所急救治療,急救七日
內之醫療費用,准予給付;病情嚴重,急救超過七日者,得專案報由參
加互助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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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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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整形、整容、自殺、非意外事故及非疾病施行手術者。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
三、因犯罪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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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時間依下列規定審定:
一、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認定本症狀已終止時。
二、如在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或病狀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如能確
定成殘者,以確定日期為準。
三、同一傷病病患已終止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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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發生互助事實,受益人申請互助金規定如下:
一、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其父母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兄弟姊妹
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二、夫妻同為互助人;其配偶、本人或子女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
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三、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
子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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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之配偶、子女、父母如已參加公保或勞保者,該眷屬發生互助事
實時,不予發給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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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重
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自出院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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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遲延繳納互助費,致參加互助機關未能依限解繳者,不得申請當
期發生之互助金。但非因互助人過失而准予補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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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互助金申請人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已發
之互助金應予追回,相關人員有循私舞弊情事者,應予懲處,涉及刑事
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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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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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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