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如未成年;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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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無前條規定受益人時;其喪葬互助金之具領順序如下: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支出互助人喪葬費用之人。
三、互助人所參加之互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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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身心障礙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退隊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殘廢,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所稱身
心障礙,比照身心障礙手冊所列等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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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每日給付住院醫療費
用新臺幣五百元。但每年給付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殘廢、身心障礙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新臺幣或重度身心障礙者
,給付二萬元;半殘廢或中度身心障礙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部分殘廢或輕度身心障礙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父母、配偶死
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五千
元。
四、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服務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五百元
,超過三年者,每增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
,不予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台灣及金馬地區設
有戶籍者為限。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在學
、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或
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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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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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發生互助事實,受益人申請互助金規定如下:
一、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其父母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兄弟姊妹
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二、夫妻同為互助人;其配偶、本人或子女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
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三、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
子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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