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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本會開會時,由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會議主 席,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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