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如有破損,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破損之案卷,應保持原形予以適當之裱補。 二、破損較大或字跡不清之案卷,應以重抄、印刷或照相等方法予以重 製。 重製案件,須分別註明原因、日期及份數,陳經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