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如有遺失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密檔,應即通知原承辦單位設法補救。 二、普通檔案,應向原承辦單位或其有關單位查抄。 三、對無法查抄之案件,應由原承辦單位依據資料或記憶補錄。 四、檔案遺失及處理之經過,須在各種目錄上分別註明,並查明責任簽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