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檔案如有遺失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密檔,應即通知原承辦單位設法補救。
  二、普通檔案,應向原承辦單位或其有關單位查抄。
  三、對無法查抄之案件,應由原承辦單位依據資料或記憶補錄。
  四、檔案遺失及處理之經過,須在各種目錄上分別註明,並查明責任簽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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