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借調檔案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借調檔案,應以承辦人員或其直屬主管填具借檔單(附式三十九)
      借調。
  二、臨時查閱,得在檔案室閱覽。
  三、如緊急需要而以電話借調檔案時,應補送借調單。四、借調非本管
  業務之檔案,應先徵得其承辦單位之同意會章,始可借調。
  五、借調檔案,應以兩星期為限,必要時得敘明理由洽請展延一星期,
      逾期不還,應即查催(附式四十),經兩次查催仍不還者,應簽報
      追還。
  六、借調檔案,應保守秘密,並保護案卷之完整,如有塗改、損毀、抽
      取或轉借他人等情事,應即查明責任簽報。
  七、離(調)職、退休人員,須將所借之檔案歸還後始准離(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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