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於每年依左列規定辦理清理一次: 一、依據檔案分類總目錄薄,逐案核對。 二、按照案卷之目次表,逐件清理。 三、對已屆保存年限之案件,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銷燬。 四。合於移轉規定之永久檔案,應辦理移轉。 五、續存檔案,應妥善編訂典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