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少輔會得以該會或主任委員之名義對外行文。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少輔會行文名義。
二、少輔會具獨立業務職能及專責人力編制,其任務與機關內部一級業務
    單位掌理事項類似,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三條規定,得視公文性質分以
    自身名義或主任委員名義對外行文,俾便實務運作順遂。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