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輔會得以該會或主任委員之名義對外行文。
一、本條規定少輔會行文名義。 二、少輔會具獨立業務職能及專責人力編制,其任務與機關內部一級業務 單位掌理事項類似,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三條規定,得視公文性質分以 自身名義或主任委員名義對外行文,俾便實務運作順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