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核實記錄參加訓練及測驗人員之
出缺席情形及參加訓練人員之簽到退時間。
前項參加訓練遲到或早退超過十分鐘者,應扣除該課程一小時之訓練時數
。
〔立法理由〕
一、為使管理人員確實參加訓練,了解執業時應盡義務,充實專業知識及
    技能,全國聯合會應核實記錄參加訓練及測驗人員之出缺席情形及參
    加訓練人員之簽到退時間,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關於參加訓練課程遲到或早退超過十分鐘者,為避免影響訓練課程之
    進行及考量其未能完整學習該課程內容,允宜扣除該課程一小時之訓
    練時數。倘該課程僅一小時,則應重新參加同課程之訓練;倘該課程
    有二小時以上,則應補足所缺一小時同課程之訓練。因扣除訓練時數
    後不足第四條、第七條規定應受訓時數者,應補足所需課程及時數,
    爰為第二項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