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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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制定依據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經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並測驗合格者,應於取
得合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
學校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始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前項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應檢附其
於最近二年內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換證訓練並測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向中
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
前二項訓練、測驗資格、課程內容、時數、收費費額、登錄、發證、換證
作業、規費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