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擔保人,如發覺所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
  危害社會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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