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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擔保人之義務)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擔保人,如發覺所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 危害社會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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