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應依下列起算日起於一年六個月內辦理沖退稅:
一、進口之原料稅自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
二、國產原料之貨物稅自該項原料出廠之翌日起。
廠商因具有關稅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之特殊情形,致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限
內申請沖退稅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財政部申請展延,其展延,
以一年為限。
廠商發現進口原料品質不良,於關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限內退回國外廠
商調換或修理後復運進口,其申請沖退稅期限,應自復運進口放行之翌日
起算。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內容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重複,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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