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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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制定依據

1. 貨物稅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
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不得
    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
    害,以致物體消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
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現行法規)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
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3. 關稅法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現行法規)
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除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及原料可退關稅占
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者,不予退還外,得於
成品出口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之原料核退標準退還之。
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得由廠商提供保證,予以記帳,俟成品出口後沖銷
之。
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
六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
前項期限,遇有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得展延之,其展延,以一年為
限。
外銷品沖退原料關稅,有關原料核退標準之核定、沖退原料關稅之計算、
申請沖退之手續、期限、提供保證、記帳沖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