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9月9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31024396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 、第18條、第2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44年7月27日行政院臺財字第45807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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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45年8月28日行政院臺財字第473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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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47年5月26日行政院臺財字第295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 第11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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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47年12月26日行政院臺財字第730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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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48年9月21日行政院臺財字第527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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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50年7月26日行政院臺財字第446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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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50年9月19日行政院臺財字第566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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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53年6月12日行政院臺財字第614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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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54年5月12日行政院臺財字第3240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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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54年10月2日行政院臺財字第712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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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57年8月3日行政院臺財字第614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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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57年12月10日行政院台財字第971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1點 ,自58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外銷品退還稅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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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62年10月3日行政院臺財字第1176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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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62年10月23日行政院臺財字第874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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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65年12月27日行政院臺財字第1093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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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66年7月26日行政院台財字第 622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7點 ,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外銷品沖退稅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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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68年2月13日行政院臺財字第127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 第 4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 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7條、第32條、第33條、第37條、第38條 ;刪除第3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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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 68年12月24日行政院臺財字第12952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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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 69年3月21日行政院臺財字第3238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15條 、第16條、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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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 69年9月22日行政院臺財字第1100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5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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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 71年2月17日行政院臺財字第258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 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 19條、第20條、第27條;增訂第5條之1、第20條之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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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77年5月30日行政院臺財字第1400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 第6條、第7條、第16條、第17條、第27條、第28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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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80年9月20日行政院臺財字第3038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 第 5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26條、第27條 、第 31條、第32條;增訂第2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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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0055080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36條(原名稱: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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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92年3月2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09205501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 條,自發布日施行,有關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規定之施 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405500 070 號令發布第13條有關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及沖銷之 相關規定,自94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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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40550103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第 33條、第3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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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605501360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 、第17條、第21條、第30條、第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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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09705505660號令修正發布第13 條、第15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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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10005908550號令修正發布第13 條、第15條、第16條、第35條條文,本次修正發布之第13條、第16條條 文自10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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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100637260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5條條文,本次修正 發布之條文自101年9月1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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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1041012080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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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71005363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7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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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21014127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 、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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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 113年9月9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31024396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 、第18條、第22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外銷品退還稅捐辦法於四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三十二
次修正,並於五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修正名稱為外銷品沖退稅捐辦法;六十
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名稱為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九十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修正名稱為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
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為配合實務執行及關稅法第七十
九條修正,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其修正重點
如下:
一、為符合本辦法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資格之實務執行,刪除切結書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現行第十八條第二項內容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重複,爰予刪除。(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三、配合關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按日加徵之滯納金不得超過
    原記帳稅額百分之十五。(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已核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經發現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其自行具結
記帳:
一、積欠已確定之稅額或罰鍰未繳清或未提供相當擔保。
二、營業狀況顯有惡化。
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證件,取得自行具結資格。
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外銷廠商變更身分,不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稽
徵機關應即時書面通知海關停止其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其未到期之營業
稅,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
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其未到期之稅款,應於
海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提供保證金或相當擔保,其未提供者,海
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其欠繳之稅款及滯納金;依第一項第三款
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其未到期之稅款,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
追繳。
自行具結記帳廠商於新年度未繼續取得自行具結記帳資格,經查無第一項
或第二項情事者,其已記帳未到期之稅款,准其繼續沖銷。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已訂有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資格條件,為符
    合實務作業,爰刪除第四款切結書之規定,其餘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修文字,以符法制。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應依下列起算日起於一年六個月內辦理沖退稅:
一、進口之原料稅自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
二、國產原料之貨物稅自該項原料出廠之翌日起。
廠商因具有關稅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之特殊情形,致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限
內申請沖退稅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財政部申請展延,其展延,
以一年為限。
廠商發現進口原料品質不良,於關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限內退回國外廠
商調換或修理後復運進口,其申請沖退稅期限,應自復運進口放行之翌日
起算。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內容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重複,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加工外銷原料之關稅及貨物稅由授信機構擔保記帳者,該項記帳稅款於期
限內沖銷後,經辦機關應即通知授信機構解除保證責任。未能依限沖銷者
,其所應追繳之稅款及自稅款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之日止,照記帳稅
款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應由擔保授信機構負責清繳。但不得超過
原記帳稅額百分之十五。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一一一000三九二八一號
令修正公布關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按日加徵之滯納金不得超
過原記帳稅額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