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
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
管機關。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本法第二條之主管機關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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