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 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 管機關。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一、第一項配合本法第二條之主管機關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