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中運期間,執委會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
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
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
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運動禁藥相關管制規範規定辦理
外,並撤銷其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獎勵。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所定「前項規定」未臻明確,爰修正明定拒絕接受檢
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運動禁藥相關
管制規範規定辦理;又所稱「運動禁藥相關管制規範」,指世界運動
禁藥組織(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之禁藥管制規範(WA
DA Code)或撤銷成績、禁賽之相關懲處規定等,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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