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被告經承辦檢察官准予具保或責付後,如於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覓妥具
  保人或受責付人時,應由值日檢察官負責審查並辦理釋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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