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47
人,瀏覽人次:
89166782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本款所稱環保稽查人員,指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之人員。
〔立法理由〕
一、明定環保稽查人員範圍。 二、環保稽查係專指環保機關針對列管污染源或公害不定期稽查,以作 為行政告發之依據,茲明定其業務範圍,以臻明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